郭文静律师亲办案例
一宗故意伤害案改判的思考
来源:郭文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01
浏览量:2973

案情简介:2018年12月20日,因受伤者许某家中卫生间顶部渗漏水,即多次向楼上邻居严某询问,是否是严某家卫生间防水未处理好导致。严某一再否定并请许某去物业处反映并解决问题,但许某却不找物业公司,执意要进严某家中查看,被严某拒绝。两个人都是年轻气盛的火爆脾气,先是发生争吵继而出现肢体冲突。最后许某在冲突中额头受伤,出现2CM伤口,缝针4针。经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许某为轻伤。公安机关以严某涉嫌故意伤害为由,将其拘留5日后取保。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,达成调解,许某在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后,出具谅解书。一审法院判决:严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十个月。

办理经过:严某认为本案受伤者许某存在严重过错,且事发后严某已经和对方许某达成调解协议,并积极赔偿后也取得对方谅解,这一判决结果对其而言还是太重。因而提出上诉。在接受委托后,律师仔细查阅本案案卷材料,并到事发现场查看。尽管一审判决后很多现场痕迹都已不在了,但依然可看到事故现场有一辆家用小电动车上沾有血迹,防盗门上把手也是损坏的。根据当事人及家人描述,事发当天双方确实发生了肢体冲突,但主要起因是受伤者硬要往被告人严某家中闯,而当时天色已晚,家人都准备休息,所以被严某拒绝。但伤者却不依不饶大力用脚踢门,导致严某家防盗门上把手也被损坏,此举激怒了严某进而冲突升级。但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,当事人这些陈述事实并没有被记录入询问笔录,并且当时情景也未有监控和其他录相视听资料予以证实。如果仅仅从受伤者存在重大过错来进行辩护,显然缺乏证据支持,况且本案已经一审判决,如果没有法定理由,极难以在二审得到从轻改判。如果从这一角度即以受伤人有过错来论证不能达到二审改判的目的,那么还有什么更好的辩护思路?本律师苦思良久,又多方反复论证思考辩护思路,认为应该还是从案件材料入手来寻找。经反复阅卷,最终确立了一新的辩护思路:即以案卷中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,许某所受轻伤为被告严某直接故意导致为由提出上诉。依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3条规定,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”,本案被告人仅仅有讯问笔录中有推测性地回答,对方受伤可能是自己有冲突过种导致,但对方究竟何时、究竟如何受伤并不知道。受伤者自己的询问笔录中也出现了前后不一的对自己受伤的陈述,即伤者本人也不确定自己的伤是如何造成,因为冲突的结果是双方身上都在流血,只是被告人只是皮外伤。许某的伤是开发性伤口,应为利器致伤,但案卷中没有找到受伤者是如何被利器受伤的证据。包括在场其他证人的陈述也是不知道许某何时受伤,但都确认被告人在冲突过程中并未持有任何物……纵观全案材料,仅有被告人自己承认可能是在冲突时导致对方受伤的讯问笔录,再未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。本律师辩护意见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,但毕竟对方受伤与被告人行为其有高度概然性,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。

判决结果:上诉人经多方权衡自己愿意认罪认罚,最终二审法院改判:严某犯故意伤害罪,免予刑事处罚

该案的思考:任何大小案件,无论案件形式证据外观上看起来多全面确实,不应当轻视案卷材料,在被告人缺乏从、减轻罪证的前提下,应当努力挖掘案卷材料中的细微处。不要轻易以没有证据来证实的当事人陈述,来确定二审的上诉理由,尽管也可以事实上确实如其所述,但因为没有证据,无论再有冤情也无法憾动一审判决。唯有全方面深入思考,确定正确的上诉辩护思路,才能达到二审改判决的目的,但其核心都离不开反复多方思考和深入细致的阅卷

以上内容由郭文静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文静律师咨询。
郭文静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655好评数14
  • 咨询解答快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郭文静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京师(珠海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4*********950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
  • 地  址: